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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6-13 来源:本站

重庆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组织全市统计调查工作,规范统计调查行为,提高政府统计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一)由市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市级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

(五)市统计局、区县统计局对上级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修订后形成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机关为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单位。其中,由市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市级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以及由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市统计局审批;由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区县统计局审批。

第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管理方式分为审批和备案两类。

(一)审批类:包括市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区县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其调查对象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备案类:包括市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市统计局和区县统计局制定的快速调查项目等。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公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确定其合法性。未经审定和发布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为非法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布置实施。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既定职能分工,主要内容与其他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统计指标不能依靠现有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二)可行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相应的经费、设备和人力保障。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三)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高效。

(四)协调性原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之间应互相衔接,协调一致,避免重复。调查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共享。

(五)绩效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行政记录、重点调查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开展绩效评估,提出行政绩效评估意见。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统计局设立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负责全市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市级部门制定和参与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定。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组长由市统计局局长担任,统计制度方法分管领导、总统计师、设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综合统计信息处、国民经济核算处、财务处负责人为固定成员,专业处负责人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查工作。审议小组日常工作由设计管理处承办。

市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分工职责如下:

(一)设计管理处负责调查项目审批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拟订调查项目计划,对本市调查项目的建立、调整、撤销提出初步意见;负责整理形成调查项目审议意见;负责向国家统计局申报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建设与维护本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库,定期发布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信息;负责组织检查全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统计调查项目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综合统计信息处负责从统计资源共享和统计数据使用管理的角度审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负责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角度审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五)财务处负责从统计调查项目预算资金管理以及绩效评价的角度审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六)专业处负责从专业(行业)统计的角度审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七)总统计师负责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

(八)局长根据审议小组提交的项目审议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终审定。

(九)局长办公会议负责统计调查项目计划、普查项目和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定。

第八条  各区县统计局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定。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九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程序如下:

(一)提交项目计划

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每年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调查项目计划,提交统计局设计管理部门。

2、经总统计师审核、局长办公会审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列入年度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计划。

3、按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申请及审批工作。

(二)立项申请

申报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正式申请公文;

2、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3、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及调查范围、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及填报说明、主要指标解释、调查的频率、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其他需要由调查制度规定的内容等。制度设计应以国家统计局制度为模板,目的明确、标准统一、内容完整、格式规范。

4、调查经费保障相关文件。

5、其它材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须提供该调查项目的相关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三)项目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为:办公室登记(统计系统以外)→设计管理部门接收并初审→相关专业审查→审议小组审议→总统计师审核→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上报国家审批或发函批复。具体程序如下:

1、立项登记。办公室作为统计局窗口部门,统一接收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登记(统计系统内免登)

2、项目受理。经办公室登记后,设计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调查项目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项目审议。审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涉及内容,征求相关专业的意见,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协调性绩效性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4项目审批。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根据项目审议意见,对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5、设计管理部门将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形成书面文件,函复调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地方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期限规定如下:

市统计局调查项目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此工作日)。

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项目审批期限可根据工作量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相关要求自定。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调查任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定期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两年;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截止仍需继续执行的,须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办理重新申报手续。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第十四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变更统计调查项目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统计机关定期组织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与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地方统计调查数据及成果应及时提交同级统计机关综合处(科),由综合处(科)按照统计数据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试行)》(渝统发〔200632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矛盾的有关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区县统计局依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统计局负责解释。